关于转发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
心理健康辅导员专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苏少字〔2014〕11号
各市、县(市、区)少工委: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及李源潮同志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年儿童思想品德和精神素质培养,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工作部署,全国少工委决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员专业技能培训。现将《关于组织参加心理健康辅导员专业技能培训的通知》(中少办发〔201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以下几点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1.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员专业技能培训,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源潮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的具体措施之一。各级少工委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抓实。
2.各地在组织培训过程中,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等文件中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培训的相关要求,充分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上文件可在www.54xinli.cn下载)。
3.经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批准,已成立共青团系统心理健康辅导员考核认证管理办公室江苏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江苏省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统筹和监管服务,请各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及时与江苏管理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沈一功、夏正刚,联系电话:025-58856133,传真:025-58813289,手机:13901594410(沈)、13770777887(夏),邮箱:863792505@qq.com,网站:www.54xinli.cn。
附 件:1.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参加心理健康辅导员专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2.《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考核认证申请表》
3.《学员报名登记表》
江苏省少工委
2014年6月5日